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甲○○
己○○右二人訴訟代理人丁○○
庚○○被告戊○○被告興甯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四七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