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易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587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明山 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依據上開說明,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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