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3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82號原告 鍾煥祥 等26人(姓名、地址詳附表)共同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複代理人 郭驊漪 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王美花 (部長)訴訟代理人 朱容萱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2年5月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林秀圓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謝貽婷附件:
一、附表編號26所示原告,是否曾就本件投資金額提出申報?並請提出相關申報資料到院。
二、附表編號1、4所示原告,於申報時所申報之投資金額究竟為何?就本件被告核認其等之投資金額,該2名原告曾否提出金額之更正?並應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三、針對前開一、二所示情形,原告是否仍有改正後重行申報之必要?
四、關於被告應補充部分,對原告之裁罰,迄未見被告陳明究係主張故意或過失?又原處分理由欄第4點,載及本件原告係經被告調查中有充分配合等情,所指對原告調查情形及相關資料為何?此情與原告故意或過失之認定有無關聯,亦請一併查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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