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428號上訴人全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希正 (即正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劉力維 律師 顏世翠 律師 郭子千 律師 焦郁穎 律師 蔡玫眞 律師 簡宏平 被上訴人 郭長庚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
李致詠 律師 劉逸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8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賴秀蘭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