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二號
原告展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寶鄰 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建物租賃契約書第十四條第六款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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