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7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761號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務人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里區○○路00巷00號,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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