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號就本院97年審交易字153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王沛雷書記官吳尚文通譯張智凱調解委員邱義煌調解委員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乙○○到相對人甲○○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並自民國98
年3月起,每月7日前給付伍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款至聲請人所提供之指定銀行帳戶(帳戶如附件所示),如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均已全部到期。
㈡聲請人應當庭簽立撤回告訴狀,交付本院地股保管,並授
權地股書記官於確認相對人依約給付後,遞狀撤回本件告訴,此項授權不得撤回。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吳尚文法官王沛雷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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