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
CA9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
應送達處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聲明金額按起訴之日即民國97年3月28日中央銀行美金與新臺幣兌換匯率30.402折算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