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1號聲請人 溫金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建卿 、 盧畇臻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釋明利息起算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