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坤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邱志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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