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832號
原   告 高雄人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瓊香
訴訟代理人  張宗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茂財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65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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