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879號
原   告  陳湘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强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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