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04號聲請人健峰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54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5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表:98年度除字第3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玖長軸承工業│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50,000元│98年5月7日│BS0000000││││(股)公司│行岡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