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小字第160號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呂晉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雅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47號(原受理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41號)詐欺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758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字第336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經本院刑事判決其有罪部分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乃以刑事判決認定之詐得利益6,570元,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逾6,570元部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