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5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暨反訴原告 簡薇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學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1,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至反訴部分則為462,9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共計8,605元(計算式:1,000+7,605=8,60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