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5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暨反訴原告 簡薇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學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1,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至反訴部分則為462,9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共計8,605元(計算式:1,000+7,605=8,60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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