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88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永發 債務人 黃敬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萬壹仟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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