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丙○○、乙○○因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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