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謀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Nikon」商標電池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建謀於民國102年間所涉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4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經查該案扣得之電池1個,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為應宣告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規定。經查被告上揭觸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案件,業據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4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仿冒日商尼康股份有限公司之「Nikon」商標電池1個,係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商標法第98條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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