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6號原告 黃莉婷 被告 謝文傑
李誌權 上列被告謝文傑、李誌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簡字第33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徐子涵法官莊哲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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