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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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江鎮毓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鎮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江鎮毓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刑保字第00000000號);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
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江鎮毓因犯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103年2月24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由具保人即被告江鎮毓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然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無著等情,且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送達證書影本4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1紙、在監在押紀錄表1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