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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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登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登貴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登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查本件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吳登貴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四、查本案受刑人吳登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經本院以102年度嘉簡字第12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5至8部分,經本院以103年訴字第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線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6月、6月、6月及5年2月之總和。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此外,原確定判決中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張紜飴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05月15日下午5時│102年07月05日晚上8時│102年07月15日下午3時│││許│許│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93、824號│字第793、824號│字第821、偵字479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212│102年度嘉簡字第1212│102年度嘉簡字第132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09月18日│102年09月18日│102年10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212│102年度嘉簡字第1212│102年度嘉簡字第1327││判決││號│號│號││├────┼──────────┼──────────┼──────────┤││判決│102年10月11日│102年10月11日│102年11月21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1至2部分,經│附表編號1至2部分,經│││備註│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月.│││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9月03日│102年07月11日12時29│102年07月13日15時42││││分│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196號│第5975、7155號│第5975、715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629│103年度訴字第50號│103年度訴字第50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27日│103年05月30日│103年05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629│103年度訴字第50號│103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號││││├────┼──────────┼──────────┼──────────┤││判決│103年01月13日│103年06月23日│103年06月23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5至8部分,經│附表編號5至8部分,經││備註││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月。│2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07月14日21時42│102年07月15日20時5分││││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975號│第597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0號│103年度訴字第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5月30日│103年05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0號│103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判決│103年06月23日│103年06月23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5至8部分,經│附表編號5至8部分,經│││備註│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