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苗栗縣獅潭鄉農會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翊軒 、 翁金飛 、 楊連生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12,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