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67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3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國智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咖啡粉肆包(驗餘合計淨重伍拾玖點貳捌叁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零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咖啡粉4包(合計驗餘純質淨重0.6028公克)」之記載,應補充記載為「咖啡粉4包(扣案淨重60.278公克,經送鑑共取樣0.995公克檢驗用罄,驗餘合計淨重59.283公克,檢驗MDMA成分,合計純質淨重0.6028公克)」;另證據部分,應補充「扣案之咖啡粉4包(扣案淨重60.278公克,經送鑑共取樣0.995公克檢驗用罄,驗餘合計淨重59.283公克,檢驗MDMA成分,合計純質淨重0.6028公克)」為證據資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洪國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犯罪前科之品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
3頁),其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其行為殊屬不當,惟衡以其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含MDMA成分之咖啡粉4包(扣案淨重
60.278公克,經送鑑共取樣0.995公克檢驗用罄,驗餘合計淨重59.283公克,檢驗MDMA成分,合計純質淨重0.6028公克),係第二級毒品,因無法析離,故全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又因鑑定所需而取樣耗用之0.995公克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3782號被告洪國智男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東縣達仁鄉○○村○○路138號居臺北市中山區○○○路413號11樓之6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洪國智明知MDMA業經公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狗」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2500元代價,取得第二級毒品MDMA5顆而持有之,復將之磨成粉末摻入咖啡粉4包(合計驗餘純質淨重0.6028公克)並藏放於其攜帶之手提袋內。嗣於101年5月16日凌晨2時50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新北環快下橋處,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並扣得上開毒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洪國智之自白。
(二)證人 沈嘉威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6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搜索同意書各1份、現場及毒品相片12張。
三、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檢察官劉東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