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戊○○訴訟代理人己○○右被告因過失傷害致重傷害、頂替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