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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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06號上訴人即被告元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旺來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億兆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兼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杜國華 上訴人即被告旺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培民 人上訴人即被告金多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粘志明 人上訴人即被告鑫溢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魏政 韋人被告 李玉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編│上訴人即被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號││(新臺幣)│費(新臺幣)│├─┼───────────┼──────┼───────┤│1│元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2,000,000元│31,200元│││杜國華、李玉蓮│││├─┼───────────┼──────┼───────┤│2│旺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2,000,000元│31,200元│││蔡培民、杜國華│││├─┼───────────┼──────┼───────┤│3│旺來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3,000,000元│46,050元│││、杜國華、李玉蓮│││├─┼───────────┼──────┼───────┤│4│金多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2,000,000元│31,200元│││、粘志明、杜國華、魏政│││││韋│││├─┼───────────┼──────┼───────┤│5│億兆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2,000,000元│31,200元│││、杜國華、李玉蓮│││├─┼───────────┼──────┼───────┤│6│鑫溢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2,000,000元│31,200元│││、 魏政韋 、蔡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