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被告 王翔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