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91號債權人鳳凰喜來登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德裕 代理人 張建舜 債務人 李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座落於宜蘭縣○○鄉○○路○○號2樓之5建物,積欠管理委員會之管理費共計9,106元(100年10月至12月及101年1月至3月),經多次催告均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