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7號原告宜蘭縣製茶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賴光熾 被告 闕秀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80,598元(180萬+180598=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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