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2138號
原 告 正通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來
被 告 劉春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
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臺北市計程車
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
21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9月20日與原告簽訂系爭
契約,向原告借用原告公司300-L3號營業小客車之牌照2面
及行車執照1枚,依系爭契約第19條規定,若有車輛年度定
期檢驗逾期不檢驗、未按約定日期繳交本契約所規定之各項
費用,經原告書面催告7日內仍不履行,原告得解除契約,
逕行收回牌照及行車執照。詎被告未按期於106年9月20日
參加車輛定期檢驗,而遭主管機關處以吊扣車牌及行車執照
,亦未按期給付管理費及各項費用,至107年9月30日止,
已積欠各項費用達新臺幣4萬元,經原告於107年7月19日
寄發催告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應於5日內履行上開事項,逾
期將終止契約,惟仍未獲置理,爰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駕駛執
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臺北市監理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7頁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系爭契約既經原告
合法終止,則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9條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
系爭車輛之牌照2面之行車執照1枚,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若萍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