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102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厲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忠行法官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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