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8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瑾儀被告林信任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瑾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瑾儀因被告林信任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6年刑保字第59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信任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陳瑾儀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代為執行,惟傳、拘無著;另經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又被告另案於107年3月1日遭臺南地檢署以南檢文執子緝字第460號發布通緝等情,有新竹地檢署送達證書2份、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7年執助字第1315號拘票暨報告書及臺南地檢署107年執助字第455號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函文暨送達證書各1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2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陳瑾儀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