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7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智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為累犯,業經本院於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載明,惟於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載如附表所示之處,而此漏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附表┌───┬────────┐│編號│補充更正之處│├───┼────────┤│一│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行│││「毒品罪,」後應│││增補「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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