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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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0三七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九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偽造署押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署押罪等,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六號,及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五二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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