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五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二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反訴部分)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三元││├────────┼─────────────┼──────────────┤│合計│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