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1年度上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1年上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81年度上字第695號上訴人 謝秀玲 訴訟代理人 張火源 律師被上訴人 商守美 訴訟代理人 蔡冠璋 被上訴人 王茂康
曹淑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茂剛 被上訴人 蔡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81年8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商守美訴訟代理人「 蔡冠準 」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冠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八十一年度二字第二十五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九六號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起訴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81年2月25日以80年度訴字第2896號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案列本院81年度上字第695號),本院於81年8月17日所為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將被上訴人商守美訴訟代理人蔡冠璋記載為「蔡冠準」。另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將第一審判決之案號記載為「八十一年度二字第二十五號」,核均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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