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 黃文明 被告 王文治
黃雪英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 律師( 法扶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08年11月19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就被告王文治主張代原告向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103萬元之抵銷抗辯,表示意見,並說明得抵銷之債務數額或不得抵銷之理由。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11月19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就原告108年9月19日民事辯論意旨狀暨所附收支結算統計表表示意見,並陳報主張抵銷後原告之債權數額。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