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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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乃云 、 張春暉 、 李穎姍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8,8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依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