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號上訴人 袁瑞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冠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3月13日109年度簡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上訴人於提起上訴追加之金額,是否准許及命繳費均屬二審職權),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