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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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22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FUJIASTUTI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4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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