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6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表:95年度除字第5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1│臺灣恩能能源│華南銀行三│52485│241,500元│94年10月15日│NC0000000│││有限公司│民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