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7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複代理人 翁文霸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17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表:95年度除字第5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1│正豪度量衡有│華南商業銀│000000000│84,000元│94年12月5日│NC0000000│││限公司 吳蕙芳 │行高雄三民││││││││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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