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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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5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集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集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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