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賓城事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7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98年6月28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賓城事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賓城事業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 林月修業 於97年2月15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又賓城事業有限公司為1人公司,故聲請人為當然清算人,茲因稅捐稽徵機關尚未核定公司之應納稅額,部分債務未能清償完畢,故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有規定。
三、經調閱本件97年度司字第26號呈報清算人及97年度聲字第1515號延展清算完結等卷查明無誤。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尚無不合,爰自97年12月29日起准予延展清算期限6個月至97年6月28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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