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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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編號3、4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3、4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1、2及附表編號3、4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部分之罪,受刑人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
1日,易科罰金。」又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同」,惟95年7月1日修正後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2項則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比較修正前後併合處罰之數罪得否易科罰金範圍,以95年7月
1日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等罪之犯行,均係於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且該2罪於減刑後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故本件定應執行之刑雖逾6月,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作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經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並參酌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第1397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2787號㈤解釋)併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94年8月間起至95年5月30│94年8月間起至95年5月21│95年8月31日│││日止│日止││├──────┼───────────┼───────────┼───────────┤│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5年毒偵字第941、2671│95年毒偵字第941、2671│95年毒偵字第4052、4510│││、3164號│、3164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522號│95年度上訴字第1522號│96年度上訴字第1049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8月24日│95年8月24日│96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522號│95年度上訴字第1522號│96年度上訴字第1049號││決├────┼───────────┼───────────┼───────────┤││確定日期│95年9月21日│95年8月24日│96年5月21日│├─┴────┼───────────┼───────────┼───────────┤│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3款│第2條第1項3款│第2條第1項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5月│3月│6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1、2應定執行刑│編號1、2應定執行刑│編號3、4應定執行刑│└──────┴───────────┴───────────┴───────────┘┌──────┬───────────┬───────────┬───────────┐│編號│4│││├──────┼───────────┼───────────┼───────────┤│罪名│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9月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5年毒偵字第4052、451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049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049號││││決├────┼───────────┼───────────┼───────────┤││確定日期│96年5月21日│││├─┴────┼───────────┼───────────┼───────────┤│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6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3、4應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