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簡字第3號
原 告 柯智騰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朱庭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將民國一百零二年
三月十九日民事陳報狀及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陳報狀之
繕本逕送被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