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張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風 、 李加相 、 李家定 、 李家寶 、 張清榮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7,024元(計算式:1853.46×6400×1/6=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