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契稅移轉行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7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蘇定琿蘇東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契稅移轉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契稅移轉行為事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8,00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553元,本院前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4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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