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羅玲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都可COCO」飲料店之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
  、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姓名、住所或居
  所,並檢附相對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或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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