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60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玉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子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26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1,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63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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