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0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執聲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9.11│96.9.11│├────────┼────────────┼─────────────┤│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6年偵字第2185號│桃園地檢96年偵字第2185號││年度及案號│││├───┬────┼────────────┼─────────────┤││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6年易字第1224號│97年上易字第4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9│97.5.2││││││├───┼────┼────────────┼─────────────┤││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6年易字第1224號│97年上易字第468號││判決│││││├────┼────────────┼─────────────┤││判決│97.4.18│97.5.2│││確定日期│(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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